第四十三條 健全獎懲制度,做到有獎有罰,賞罰分明。對貢獻較大的集體和個人,對敢于向壞人壞事作斗爭,使國家財產免受或少受損失者,根據情況由企業給予表揚,或報請上級授予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和勞動模范的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和獎金。
對犯錯誤的職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教育或處分。嚴重失職,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或破壞財經紀律,損公肥私的,要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企業大、中、小型劃分標準為:
冷庫儲藏設計能力,大型為五千噸以上,中型為一千噸至五千噸,小型為一千噸以下。固定資產原值,大型為一千萬元以上,中型為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小型為五百萬元以下。屠宰設計能力,生豬班宰,大型為三千頭以上,中型為一千頭至三千頭,小型為一千頭以下。牛羊班宰,大型為二千頭以上,中型為八百至二千頭,小型為八百頭以下。具體劃分規模時,三條符合一條,就高不就低。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適用于商業部系統各肉類加工和冷藏企業(包括禽蛋加工廠、屠宰廠等企業)。各省、市、自治區商業廳(局)可依照本條例的基本精神,因地制宜地制訂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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