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十七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體會議和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切實解決收費公路超期收費、違規設站(點)等突出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開展收費公路違規及不合理收費專項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政府負責,部門實施,依法清理,標本兼治,全面規范”的原則,在省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通過一年左右時間的專項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費、通行費收費標準偏高等違規及不合理收費,堅決撤銷收費期滿的收費項目,取消間距不符合規定的收費站(點),糾正各種違規收費行為。在此基礎上,研究制定加強收費公路管理、降低收費標準、促進收費公路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和政策措施,確保公路交通事業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二、政策依據
專項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17號);
(三)《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令2008年第11號);
(四)《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財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10號);
(五)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于發布〈關于在公路上設置通行費收費站(點)的規定〉的通知》(交公路發〔1994〕686號);
(六)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100號)。
三、清理內容
(一)對下列違規設置或違規收費的收費公路(含獨立的公路橋梁、公路隧道,下同)項目,要立即停止收費,堅決撤銷收費站(點),拆除路面收費設施,保障公路完好暢通。
1.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收費公路及收費站(點)。
2.超過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期限收取通行費的收費公路及收費站(點)。
3.已還清建設貸款(含有償集資款,下同)的政府還貸收費公路,以及既不屬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利用貸款建設,也不屬于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依法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收費公路。
4.東部地區省份從2004年11月1日、中部地區省份從2009年1月1日起批準立項的二級收費公路。
5. 2004年11月1日后批準立項,但技術等級和里程規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費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區至本地機場的高速公路)連續里程30公里以上,一級公路連續里程50公里以上,國家確定的中西部地區省份二級公路連續里程60公里以上,二車道的獨立公路橋梁和隧道長度800米以上,四車道的獨立公路橋梁和隧道長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間批準立項,但技術等級和里程規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費公路:平原微丘區二級公路連續里程40公里以上,山嶺重丘區二級公路連續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橋梁長度300米以上,改渡為橋的公路橋梁長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長度500米以上。
7.1994年8月31日前批準立項,但不符合當時有關文件規定的收費公路。
8.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上除省界及兩端出入口外,在主線上設置的公路收費站(點)。
(二)對存在下列違規行為的收費公路及收費站(點),要立即糾正并停止違規行為。
1.收費公路項目邊施工邊通車收取通行費、未交工驗收或交工驗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費的,要立即停止收費,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清理整頓。待項目交工驗收合格并按規定程序獲得批準后方可實施收費。
2.對公路收費站(點)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費等非公路收費項目,以及收費公路與非公路收費項目實行捆綁收費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綁收費行為。
3.對擅自變更公路收費站(點)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內未能更正的,責令停止收費。
4.對違規擠占、挪用以及超范圍使用政府還貸公路通行費收入的,要嚴格依法追繳,確保其全額用于償還建設貸款和養護管理。追繳資金后,凡具備還清建設貸款條件的收費公路,應立即停止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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