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納稅情況難檢查
在日常征管中對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情況進行稅務稽查困難重重。最主要的有:一是缺乏經營資料,查核缺乏依據;或者經營資料不齊全,查核依據不足。二是經營活動不規范,在經營場所難于掌握其全部進銷存和生產經營情況,進入居所或其他地方檢查又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有的業戶一旦得知稅務稽查信息,很快就會將生產經營的大宗產品、商品進行轉移,致使稽查人員難于了解真實經營情況。三是現金交易多且不開具發票,無法查核其真實的經營額。四是多關開設銀行帳戶,難于通過銀行查核其業務往來情況。
(五)使用發票難管理
由于大多數的個體工商業戶經營活動不規范,在發票的使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較多。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填開發票不規范,項目填寫不齊全、不按順序填開、有的拆本使用。二是使用不合法的憑證的現象時有發生。三是虛開發票或“大頭小尾“填開發票。四是為他人代開發票。五是普通發票比銷制度不夠完善。比銷制度不夠完善主要表現現在使用的時限沒有明確的規定的限制。
(六)稅收管理員有畏難情緒
個體工商業戶稅收管理工作繁瑣、復雜、綜合具體,需要我們很多宣傳輔導、說服解釋工作,這都需要稅收管理員認真落實。但撤銷一些稅務分局后,分管范圍更大,往往一個稅收管理員要負責幾個鄉鎮的個體稅收管理,因此,一些基層稅收管理員就產生了畏難情緒,造成工作責任心不夠強,對個體戶采取走馬觀花式的粗放型管理,加上提高個體雙定戶的稅收起征點,大部分個體戶的每月定額都未達起征點,有時稅收管理員只關注起征點以上的業戶,對起征點以下業戶疏以管理,出現失管漏管的現象比較普遍。
二、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的幾點建議
針對當前個體戶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必須采取如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個體戶稅收管理。
(一)宣傳與管理并重,增強納稅意識
解決個體戶征管難的問題,提高納稅意識是最好的辦法。因此,基層國稅部門要繼續加大稅收宣傳力度,不斷增強個體戶的納稅意識,納稅人自覺如實申報納稅了,征管上的問題也就解決了。同時,也要不斷加大管理力度,按現行稅法規定,從事個體工商戶有明確的納稅起征點,這對安排下崗工人再就業和解決合法經營者的最低生活標準起著積極作用。但千篇一律都實行這個起征點,給哪些無證經營的、或者是流動性較大的業戶有機可乘,并鉆我們稅收屬地征管的空子,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因此,建議取消無證經營和流動性較大個體戶的起征點,這有利于促進個體工商戶增強合法經營意識,和動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促進個體經濟健康發展。
(二)健全征管制度,促進規范管理
對個體工商戶必須提供的納稅資料要作出嚴格規定。為了便于檢查考核個體工商戶納稅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在稅收法規中對賬簿不健全、不規范的個體工商戶必須提供的納稅資料應作出嚴格規定,即規定賬簿不健全、核算不規范的個體戶無論他們采用哪種收入方式都要提供下列資料:一是進貨登記簿;二是銷貨(營業收入)登記簿;三是收支憑證粘貼簿,月未存貨盤點表;四是主管稅務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這對于規范納稅人的經營行為,正確核定納稅定額,審核納稅申報,推動查賬征收,都有重要作用。
(三)加強發票管理,嚴格把好關口
要健全對個體工商戶的發票管理制度。一是在發票領購使用方面,為了防止業戶領購發票丟失和失控,防止不按規定填開發票問題的發生,規定凡需購領發票的,必須提供擔保人,由擔保人出具擔保書,并明確擔保人就承擔的法律責任;凡不能提供擔保人的,可以實行保全制度,由領購發票的個體工商戶提供適量的保證金;凡不能提供擔保人,又不愿意執行保全制度的,取消其領購使用發票的資格,均由主管稅務機關代開。二是在取得發票方面,應明確規定:購進貨物,接受服務,除向農業生產者購進農業產品外,均應向銷售方取得發票,應取得發票而未取得發票的,除按違反發票管理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補繳銷售方應繳未繳的稅款。三是發票領購的數量,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限制,原則上不能超過一個月,并要求做到按月進行核銷,方便稅務機關及時了解掌握納稅人用票情況,促進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四)結合征管實際,完善定期定額辦法
1、實行最低行業起點營業額核定法。最低行業起點營業額核定方法,是稅務機關根據當地不同的實際情況,分別按照不同的行業、不同路段、不同規模對“雙定”戶進行分類和分等級,統一制定“雙定”營業額的起點標準(最低標準)。除特殊情況外,主管稅務機關在對具體業戶核定營業額時,依照業戶所處的經營行業、路段、規模所對應的最低標準作為核定的尺度,核定營業額只能高于最低標準,但不能低于最低標準,對于跨行業經營的業戶,其適用的行業最低標準,就高不就低。考慮到“雙定”戶經營情況往往有很大差別,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在核定營業額時,可以酌情調整核定起點營業額。
2、明確個休工商戶發票使用與納稅定額的關系。按照規定納稅人有使用發票的權利,同時也有依法執行稅收管理規定的義務,凡使用發票的個體戶都應根據發票銷售額來確定核定稅額,連續三個月發票銷售額超過定額的必須調整其定額。
3、規范個體戶計算機核定定額的程序。個體戶計算機核定定額的關鍵是數據來源的真實與否,為了確保成采集數據真實、準確,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序來進行。稅務機關應制定調查項目,設定調查表,深入納稅戶調查數據時應該2人以上,納稅人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調查確定數據征、納雙方簽名;稅務機關對數據應由相關人員組成專門的評定小組進行評定,評定后認定數據與業戶實際情況有較大差距的,應另派一組人員重新調查;經評定小組確認后數據進入計算機核定稅額。
(五)加強業務培訓,全面提高稅收管理員的綜合素質
稅收管理員監控的重心之一是重點稅源監控,這對稅收管理員的業務技能水平有較高的要求,而目前,一些基層征收單位,認為個體戶稅收不是重點稅源,因而就忽視了對個體戶稅收管理員的業務培訓,造成對個體戶稅收管理不到位和計算機應用等方面還存在明顯的不適應。因此,要通過各種專業知識的培訓,增強個體戶稅收管理員的業務技能和工作責任心,使他們熱愛稅收、服務稅收,為稅收事業盡職盡責而問心無愧。
個體工商戶稅收優惠政策匯總
1、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經批準可免征營業稅。
2、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本人從事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報經市縣地方稅務局批準,給予減征50%-90%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3、個體工商戶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點損失的,其生產經營所得,經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可在1-3年內給予適當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4、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的,經地稅部門審核批準,可免征個人所得稅1年。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可以比照執行。
5、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的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1)社區居民服務業的具體內容,按照中發〔1998〕10號文件的規定,包括以下八項內容: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和幼兒、學生接送服務(不包括出租車接送);避孕節育咨詢;優生優育優教咨詢。
(2)營業稅: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個人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個體工商戶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3)個人所得稅:對在社區內從事家政、環境衛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務業和非生產經營活動的,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隨營業稅一同免征,免征手續按有關規定辦理。
6、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比照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退役士兵須持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核發的自謀職業證明材料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
7、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體所得稅。
8、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憑職工下崗證,經核實經營執照、身份證后,可免收辦(換)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9、凡個人開辦的、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國家承認學員學歷的各類全日制普通學校,個人舉辦的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婚姻介紹所免征營業稅;個人舉辦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個人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2000年起至20002年底止3年內免征營業稅。
11、個人經營的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至2003年7月止3年內免征營業稅。其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至2003年7月止3年內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個體工商戶繳納主要稅(費)表
稅種或基金 |
計征依據 |
稅率征收率 |
納稅期限 |
營業稅 |
計稅營業額 |
3-20% |
次月10日前或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 |
城建稅 |
實際交納的流轉稅稅額 |
1%、5%、7% |
教育費附加 |
3% |
個人所得稅 |
生產經營所得 |
5-35% |
按年計算,分月預繳,次月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 |
房產稅 |
房產原值 |
1.2% |
從租征收,次月10日或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 |
12% |
城鎮土地使用稅 |
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
詳見各地規定 |
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 |
印花稅 |
應稅憑證的金額或數量 |
0.005~0.1%, 5元/件 |
立合同當日匯總繳納的,月后10內 |
車船使用稅 |
按車船數量或噸位 |
詳見條例及省政府有關規定 |
具體納稅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
基本養老保險稅 |
城鎮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工資 |
8% |
每月10日前 |
16% |
水利建設基金 |
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 |
0.06% |
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 |
注: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的地方稅(費),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納稅人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同類型和計稅的不同環節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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