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人同意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期限擴展如下:
保險貨物運至海運提單載明的我國卸貨港后,如需轉運至國內其他地區,保險人按"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險別(戰爭險除外),繼續負責轉運期間的保險責任,直至所保貨物運至卸貨港貨物轉運單據上載明的國內最后目的地
(一)經收貨單位提貨后運抵其倉庫時終止,或
(二)自貨物進入承運人倉庫或堆場當日零時起算滿三十天終止。
以上(一)、(二)兩項,以首先發生的一項為準。卸貨港等待轉運期間的保險責任,以貨物全部卸離海輪當日零時起算滿六十天終止。如貨物不能在六十天內轉運,收貨或接貨單位可在六十天滿期前開列不能轉運的貨物清單,申請展延保險期間。保險人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展延和確定展延的日期。如同意展延,展延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六十天。在期限屆滿一百二十天之后,如仍要求繼續展延,經保險人同意后,每三十天為一期按保險人規定加費。轉運貨物在卸貨港存放滿六十天或經展延保險期間屆滿而未繼續辦理保險責任展延申請的,收貨或接貨單位應即在港口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有短缺或殘損,應在保險責任終止之日起十天內通知本公司港口機構進行聯合檢驗。保險人僅對在港口檢驗確定的貨物損失負保險責任。
二、保險人對所有散裝貨物(如散裝油類、糧、糖、礦石、礦砂、廢鋼鐵、廢輪胎等)以及化肥,古巴糖,活牲畜,新鮮果菜所負的保險責任,一律按"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規定在卸貨港終止,不負責國內轉運期間的保險責任。
本條款系本保單約定的貨運險條款(以下簡稱“主險條款”)的附加險條款。本條款與本保單約定的主險條款的任何條文有抵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本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