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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國家工商總局負責人解讀《禁止傳銷條例》
問:請介紹一下國外直銷和傳銷的發展歷程,以及目前在我國的實際情況。
答:直銷作為一種經營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國,之后傳入歐洲、日本等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直銷具有減少流通環節、節省廣告投入、實行面對面服務等優點,因而在一些國家迅速傳播開來。但因其同時具有交易上的隱蔽性、參與人員的分散性、交易對象的不確定性等特征,在其逐步發展的同時,也很快衍生出一些商業欺詐行為,特別是傳銷、“金字塔詐騙”和“老鼠會”等,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為此,各國政府都在嚴格規范的前提下開放直銷經營活動;同時,通過立法嚴厲打擊利用直銷名義進行的欺詐活動。如美國的“禁止金字塔計劃”法案、日本的《無限連鎖鏈防止法》、馬來西亞的《直銷法》等。
1998年4月,國務院發出了《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指出,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今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進一步明確對傳銷活動予以禁止,加大打擊力度。
問:何種行為屬于傳銷?傳銷都有哪些表現形式?
答:參照近年來國務院打擊傳銷的一系列文件,結合近年來的執法實踐,條例對傳銷作出了界定,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被發展人員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任何行為都屬于傳銷。同時,為了便于理解,條例還列舉了傳銷的三種表現形式,即以發展下線的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即“拉人頭”),以發展的下線的推銷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即“團隊計酬”),以及騙取入門費的傳銷行為。
問:條例規定了哪些查處措施和制度?
答:為了有效開展打擊傳銷工作,更好地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條例賦予執法部門查詢、檢查、查封、扣押、申請司法部門凍結違法資金等多項查處措施。
此外,為了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條例對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如:工商部門在采取本條例規定的措施,必須向縣級以上工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并經批準;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還規定了回避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