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各種歧視性規定成為廣大勞動者求職就業的攔路虎,社會對此反響強烈。《就業促進法》專列“公平就業”一章,對反就業歧視作出了系統性規定,并把平等就業提升為該法的基本原則。
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
隨著公民權利意識的提高,在人才招聘現場一般很難見到普通職位對員工性別有特殊限制的情況,但實際上,用人單位往往執行著另一套標準,只招男性不招女性。《就業促進法》再一次宣示了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此外,針對某些用人單位要求女職工簽訂限制結婚、生育條款的勞動合同,從而逃避承擔女性生育社會成本的不法行為,《就業促進法》明確禁止,要求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傳染病病原攜帶者有同等就業權
《就業促進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禁止了對乙肝等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的就業歧視,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這樣,除了某些具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以外,普通崗位不應排斥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從而為攜帶者維權提供了法律支持,改變了以前法院對此類案件“受理無據”的尷尬局面。
統籌城鄉政策實現平等就業
新頒布的《就業促進法》強調國家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同時還要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的環境和條件,對進城務工人員的就業權利進行平等保護,保證他們與城鎮勞動者享有的平等勞動權利,并規定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這為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提供了政策上的引導和法律上的保障,使他們能夠在當地政府的引導下有計劃地進城就業,并且與城鎮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
此外,《就業促進法》還規定,各民族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平等,殘疾人勞動權利受法律保護,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勞動者可對就業歧視提起訴訟
《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彌補了目前的立法空白,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條款為勞動者維權打開了方便之門。事實上,就業歧視既是對勞動權的侵害,也是對勞動者人格平等、人格尊嚴的褻瀆?!毒蜆I促進法》承認了就業歧視行為的可訴性,也為我國一般人格權的法律救濟提供了立法依據,并對憲法權利的民法保護模式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不無遺憾的是,該法并未對違法實施就業歧視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這還需要相關部門盡快完善立法或作出司法解釋,以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的效用。
為貫徹落實好公平就業原則,法律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要求用人單位、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這些都在宏觀上明確了政府部門和用人單位、職業中介機構在實現公平就業過程中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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