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建設是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內容之一。長期以來,我國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落后,物流成本高,損耗大一直飽受詬病。這一問題的癥結,正是一直以來政府對于公益性流通基礎設施的投入嚴重不足。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對農產品流通行業公共基礎設施投入的不足,是造成我國許多個體戶經營了20多年仍然沒有發展成專業化流通企業的根本原因。
借鑒國際經驗,不論是在日本、韓國還是歐美發達國家,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都基本上是屬于國家公共財政投資領域,全部或大部由政府出面投資建設。如法國政府每年用占農業補貼25%的財政撥款對改善農產品運輸、儲備、加工及銷售的設施建設項目進行補貼,此項補貼,在一些設施較差的地區甚至可以達到30%~50%。韓國政府在1992~1997年間,實施了《改善農林漁業政策》,以政府無償援助為主,投融資417億美元(相當于當時的4000億人民幣),其中用于興建農產品流通和加工設施的資金占到13.2%;1999~2002年又啟動了《農林漁業發展計劃》,投融資377億美元,其中相當一部分用于提高農產品批發市場功能等流通設施的建設。英國、荷蘭等許多歐洲國家,把大型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等商貿物流設施,作為公共基礎設施列入每年政府基建項目,主體部分由政府投資建設。美國政府從上世紀80年代起,已將廣域共用性商業信息網絡納入國民經濟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由政府投資建設。
反觀之我國,在計劃經濟年代,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屬于國有商業和供銷合作社所有,其投資建設全部由政府承擔。改革開放后的八十年代,由于生產和流通規模迅速擴大,政府加大了對商貿流通基礎設施投入的力度。但是九十年代以后,隨著國有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全面“轉制”,未轉制的也實行了政企分開,政府對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的投入不斷減少,原來具有公益職能的國合商業流通基礎設施,也多數轉為企業的盈利性商業設施。因此,自1992年以來,我國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投資主要是靠民間資本商業化投資,并未有效納入公共財政投資領域,專門用于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投資的財政資金十分有限。如2011年中央和地方財政的支農資金達到2.5萬億元,業內人士質疑其中對農村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的投入不足10%。2012年中央和地方財政支農資金估計近3萬億元,業內人士認為把其中50%投資于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在當前的情況下是合理的。
同樣的情況發生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安排中,專門用于城市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投資的財政資金更加有限。
我國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建設上存在的過度商業化傾向,造成多數基礎設施在稅費、公用事業(1638.835,8.75,0.54%)收費和土地使用費上缺乏政策優惠,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遠遠滯后。如農村人均商業面積僅約為城市的1/10,現有農產品批發市場的道路、供水等基礎設施陳舊,電子信息、冷藏等設備設施不完善,服務功能單一。2005年調查資料顯示,有41.7%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建有冷庫,11.1%的配備了冷藏車,12.9%的有陳列冷柜。據調查,目前我國只有10%的肉類、20%的水產品、少量的牛奶和豆制品進入冷鏈系統,而歐美國家進入冷鏈系統的農產品比例為85%,我國物流費用占國內生鮮產品的總成本高達70%。
加強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建設,首要一點是統一認識,即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的建設是公益性的項目,要矯正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投資過度市場化的傾向。
一是加大政府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等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的扶持力度,設置專門的金融機構扶持農產品流通產業發展;二是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把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安排,明確農產品流通設施占國家財政支農資金的具體比例;三是政府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合作完成基礎設施的投資和建設,滿足社會與經濟發展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的方式將市場機制引入到農產品流通產業基礎設施的投融資領域,鼓勵社會資金多渠道投資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四是加強農產品流通產業規律研究,制定全國性的產業組織政策、產業結構政策、產業布局政策和產業技術政策,制定扶持規模經濟、扶持中小企業、扶持產業中介組織、流通網點規劃、反壟斷、保護市場競爭、保護消費者權利等法律、法規,制定中介組織服務與規范制度;五是加大對流通主體的幫扶力度,如提供財政援助,對流通從業人員實施基本社會保障政策,培育和發展10家創新能力強、主業突出、擁有知名品牌、核心競爭力強、營業額超過500億元人民幣的大型流通企業集團等。(中國農村科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