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過程組織應確保對其實施控制,對此類外包過程的控制應在質量管理體系加以識別。
注:上述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過程應當包括與管理活動、資源提供、產品實現和測量有關的過程。
4.2 文件要求
4.2.1 總則
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 形成文件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b) 質量手冊;
c) 本標準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
d) 組織為確保其過程有效策劃、運作和控制所需的文件;
e) 本標準所要求的記錄(見4.2.4)。
注:
1、本標準出現“形成文件的程序”之處,即要求建立該程序,形成文件,并加以實施和保持。
2、不同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的多少與詳略程度取決于:
a) 組織的規模和活動的類型;
b) 過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復雜程度;
c) 人員的能力。
3、文件可采用任何形式或類型的媒體。
4.2.2 質量手冊
組織應編制和保持質量手冊,質量手冊包括:
a) 質量管理體系的范圍,包括任何刪減的細節與合理性(見1.2);
b) 為質量管理體系編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對其引用;
c) 質量管理體系過程之間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4.2.3 文件控制
質量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應予以控制。記錄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文件,應依據4.2.4的要求進行控制。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文件發布前得到批準,以確保文件是充分與適宜的;
b) 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與更新,并再次批準;
c) 確保文件的更改和現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
d) 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有關版本的適用文件;
e) 確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識別;
f) 確保外來文件得到識別,并控制其分發;
g) 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若因任何原因而保留作廢文件時,對這些文件進行適當的標識。
4.2.4記錄的控制
應建立并保持記錄,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證據。記錄應保持清晰、易于識別和檢索。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存期限和處置所需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