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船舶保險條款 |
2011-7-14 中國冷鏈物流網(www.o845.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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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險船舶范圍
第一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集體、個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的機動船舶與非機動船舶,依照本條款的規定,都可以向保險人(即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險。
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試航的船舶、石油鉆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從事捕撈作業的漁船,都不在本保險范圍內。
第二條本保險的保險標的包括下列各項:
一、船體;
二、機器、儀器及用于航行的設備(其中包括舵、桅、錨、櫓、子船);
三、特別約定的船舶附屬設備。
零星工具、備用材料、燃料及水、鹽等給養品和船員的衣物、行李不屬本保險范圍。
第三條投保本保險的船舶必須具有港航監督部門簽發的適航證明和按規定配備持有職務證書的船員,從事客貨營業運輸的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一、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海嘯、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雷擊;
二、水災、爆炸;
三、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
四、船舶航行中失蹤六個月以上。
第五條碰撞責任:保險機動船舶或其拖帶的保險船舶與它船、它物發生直接碰撞責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載貨物,或者被碰撞的碼頭、港口設備、航標、橋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損失以及被碰撞船船上的人員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所負的賠償責任,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為限。屬于本船船上的人員傷亡和貨物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共同海損和救助:
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慣例應當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
二、保險船舶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船舶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費用,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船舶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七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為準。
第三章除外責任
第八條保險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或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行動和政府征用;
二、不具備適航條件;
三、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
四、超載、浪損、座淺引起的事故損失
五、船體和機件的正常維修、油漆費用和自然磨損、朽蝕,機器本身發生的故障;
六、因保險事故導致停航、停業的損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間接損失;
七、木船、水泥船的錨及錨鏈(纜)或子船的單獨損失;
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費用;
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九條國營、集體所有的新船按照出廠造價確定保險金額(鋼質船五年內、木質船三年內、水泥船二年內可視同新船)。舊船按照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金額。
第十條個體船舶按照最高不超過實際價值的七成確定保險金額。
第五章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應在簽定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者,可按約定分期繳費。
第十二條保險船舶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采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并須在到達第一港后四十八小時內向港航監督部門報告,同時通知保險人。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當嚴格遵守港航監督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航行規則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險船舶的檢驗和修理,確保船舶的適航性。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對保險船舶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船舶出售、轉借、出租、變更航行區域,以及被保險人需要調整保險金額,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并辦理批改手續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不履行本章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各款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自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
第六章無賠款安全優待
第十六條保險船舶在一年保險期限內安全航行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安全優待,優待金額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百分之十。被保險人投保的船舶不止一艘,無賠款安全優待按艘分別計算。
第七章賠償處理
第十七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船舶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均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出險時新船造價的,以不超過出險時同類型新船造價為限。
二、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的范圍內,按下列規定賠償:
(一)新船按照出廠造價確定保險金額的,按實際損失部位的修理費用賠償;
(二)按照估價或實際價值以及實際價值的成數確定保險金額的,按照保險金額與同類型新船造價比例賠償。
三、保險船舶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保險人按照本條款第五條對碰撞責任的賠償規定,以及按照本條款第六條負責的共同海損、施救、救助費用的規定,與保險船舶本身的賠款分別計算。
以上船舶損失的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或同類型新船出廠造價時,船舶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保險船舶發生單獨海損事故時,對施救、救助費用的賠償,保險人只負責獲救的船舶價值與獲救的船、貨總價值的比例分攤部分。
第十九條保險船舶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經與保險人商定后方可進行修理或支付所需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索賠時,必須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海損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裁定書、損失清單和各種賠償費用的有關單證。保險人應根據本條款和參照現行海事處理的規定迅速查證核實,賠款一經確定,保險人應在十天內賠付。
第二十一條保險船舶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先向第三方追償損失。如果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保險人可按照本條款的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及有關證據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二條保險船舶遭受損失以后的殘余部分,應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議定價值后,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船舶遭受損失或發生事故的當天起,一年內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本條款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單證,或者在達成結案協議時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精神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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