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提單背面主要條款如下:
(1) 集裝箱運輸下的貨物
注意:提單上記載有“裝載艙面運輸”字樣的提單,仍視為清潔提單;航行途中發生共同海損,可得補償;承運人有權將集裝箱裝載艙面運輸,這種裝載應視為裝載艙內運輸一樣,而事先不必通知托運人;裝載艙面運輸的集裝箱在航行途中發生丟失、損害、承運人可免責,除非承運人有過失。
(2) 集裝箱運輸下承運人責任期限
一般都規定為:“從收到貨物時起到交付貨物為止。”
(3) 集裝箱運輸下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
指承運人對每一件或每一貨損單位負責賠償的“最高限額”。
(4) 制約托運人的責任條款
在集裝箱運輸中,承運人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產生一系列“海牙規則”所無法解釋的問題,常在提單上設有一些制約托運人的責任條款,其中主要包括不知條款、鉛封完整交貨條款、貨物檢查權條款、海關啟封檢查條款,以及發貨人對貨物內容正確性負責條款。
(5) 危險品運輸條款
在集裝箱運輸中,當貨主托運危險貨物時應保證:提供危險貨物詳細情況;提供運輸時應注意的事項和預防危險的措施;滿足有關危險貨物的運輸、保管和裝卸方面的特殊要求;貨物的包裝外表應有清晰、永久性的標志。
此外,集裝箱提單一般都有這樣的規定:“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對于事先不知性質而裝載的具有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險性的貨物,可在卸貨前的任何、任何地點將其卸上岸,或將其銷毀。”
(6) 承運人的運價本
一般說來,集裝箱提單中有關承運人的運價本是提單的組成部分,運價本與提單發生矛盾時,則以提單為準。
(7) 運費與留置權條款
下列情況下的預付運費仍應退還:一是承運人未能提供適航船舶在合理的時間內開航;二是貨物系由于免責條款以外的原因造成丟失;三是貨物在運輸之前丟失或收回。
未明確運費支付方應按下列原則辦理:一是貨物托運人首先應當支付運費;二是通常收貨人沒有支付運費的義務,因為他不是訂立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但如果貨物托運人已將提單轉讓給收貨人,而且收貨人已取得貨物所有權時,收貨人就有支付運費的義務;三是在交貨之前,如提單已背書轉讓給其他人,即提單持有人,在貨物托運人沒有支付運費的情況下,提單持有人有責任支付運費。
行使留置權時應注意的問題:如果運費支付方沒有支付運費,承運人在交貨之前有可能對貨物行使留置權。注意問題:一是在貨物交付之前有效;二是只能對不同一航程屬于同一收貨人的貨物行使留置權;三是承運人同意交付貨物后,留置權即告喪失。
(8) 索賠與訴訟
索賠是指受損方向責任方提出的賠償要求。索賠通知則是指收貨人在收到貨物后,就貨物的短少、殘損向承運人提出的書面通知,這是貨損索賠的程序之一。
集裝箱提單也對收貨人用書面提交貨物滅失和損壞通知的時間,也即這一書面通知的證據效力,以及訴訟時效作出規定。
編輯:Lu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