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
2011-11-7 中國冷鏈物流網(www.o845.cn)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對危險廢物的污染控制,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國家環保總局特制定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全文如下:
1 范圍
本標準從危險廢物處理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發,規定了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場所的選址原則、焚燒基本技術性能指標、焚燒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限值、焚燒殘余物的處置原則和相應的環境監測等。
本標準適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以及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標準
以下標準所含條文,在本標準中被引用即構成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HZB 1-1999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
染物采樣方法
GB 15562.2-1995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貯存(處
置)場
GB 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9-90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HJ/T 20-1998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術語
3.1 危險廢物
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3.2 焚燒
指焚化燃燒危險廢物使之分解并無害化的過程。
3.3 焚燒爐
指焚燒危險廢物的主體裝置。
3.4 焚燒量
焚燒爐每小時焚燒危險廢物的重量。
3.5 焚燒殘余物
指焚燒危險廢物后排出的燃燒殘渣、飛灰和經尾氣凈化裝置產生的固態物質。
3.6 熱灼減率
指焚燒殘渣經灼熱減少的質量占原焚燒殘渣質量的百分數。其計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熱灼減率,%;
A-干燥后原始焚燒殘渣在室溫下的質量,g;
B-焚燒殘渣經600℃(土25℃)3h灼熱后冷卻至室溫的質量,g。
3.7 煙氣停留時間
指燃燒所產生的煙氣從最后的空氣噴射口或燃燒器出口到換熱面(如余熱鍋爐換熱器)或煙道冷風引射口之間的停留時間。
3.8 焚燒爐溫度
指焚燒爐燃燒室出口中心的溫度。
3.9 燃燒效率(CE)
指煙道排出氣體中二氧化碳濃度與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濃度之和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CE=CO2/(CO2+CO)×100%
式中:[CO2]和[CO]-分別為燃燒后排氣中CO2和CO的濃度。
3.10 焚毀去除率(DRE)
指某有機物質經焚燒后所減少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DRE=(Wi-WO)/Wi×100%
式中:Wi-被焚燒物中某有機物質的重量;
Wo-煙道排放氣和焚燒殘余物中與Wi相應的有機物質的重量之和。
3.11 二惡英類
多氯代二苯并-對-二惡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總稱。
3.12 二惡英毒性當量(TEQ)
二惡英毒性當量因子(TEF)是二惡英毒性同類物與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惡英對的親和性能之比。二惡英毒性當量可以通過下式計算:
TEQ=∑(二惡英毒性同類物濃度×TEF)
3.13 標準狀態
指溫度在273.16K,壓力在101.325KPa時的氣體狀態。
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標準狀態下以11%O2(干空氣)作為換算基準換算后的濃度。
4 技術要求
4.1 焚燒廠選址原則
4.1.1 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GHZB1中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一類、二類功能區和GB3095中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即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殊保護地區。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區、商業區和文化區。
4.1.2 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居民區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地區。
4.2 焚燒物的要求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險廢物均可進行焚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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