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鐵路旅客都不知在夠買的火車票價中,包含了2%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不為人知,并不代表合理合法。實施這項政策依據的是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當然,強賣保險的還有飛機和輪船之類的交通服務行業,但在1987年和1989年均被廢止了,改為旅客自愿保險,唯獨鐵路持續至今。據筆者了解,2013年起所有火車票將不再包含保險費用,這意味著鐵路旅客將不再“被”強制購買。
強制保險本身就是違反了保險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諸多法律的“侵權行為”。強賣意外傷害險,鐵路未得甜頭反背罵名。大家都知道,保險費是交給保險公司的。鐵路拿不到“錢”、得不到好處,即不可獲利,是典型的“自己搶錢別人花”,但作為“侵權行為”執行者,卻站在了輿論指責、百姓唾罵的風口浪尖。如今,這項《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即將廢止,百姓不廢錢,鐵路不挨罵,可謂是“雙方得利”,保險公司也不能再“坐收漁翁之利”了。
國務院此次將作為鐵路旅客強制險依據的該項條例進行廢止,不僅是保護旅客合法利益的表現,更是將“黑鍋”從“鐵老大”身上移除的一大善舉。尤為讓人稱快的是《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也同時被刪去,以后鐵路交通事故傷亡賠償限額不再只有15萬元。鐵路運輸企業將與運輸企業一樣,承擔起同樣的運輸風險,不再享有“特護”待遇。這是鐵路走向公平競爭,激勵其全方位提升服務質量的一大良方。
在鐵路推廣“以服務為宗旨、待旅客為親人”的親情服務活動以來,鐵路改變突飛猛進、形象煥然一新,再加上國務院此次“快馬一鞭”,“鐵老大”的改革之路必將走得更快更好! |